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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贸易联盟(ETI)简介

道德贸易联盟(ETI)是公司、工会、发展及宣传组织的联盟、成立于1998年、目的是为改供应链中员工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 . 我们相信、不论是从事制造、供应还是销售的公司、都应遵循法 . 我们的目标就是确认并促负责任的企业行为、同时实施这一目标 .
实施原则
ETI制订了一套关于劳动力使用的法规 -基本法规 - 该法规反应了大部分关于劳动 力使用的相关标准 . 它将作为其工作的依据 .
ETI各成员公司按要求采用这套基本法规、或者采用与该基本法规相一致的其自定法规 . 本基本法规及附带的有关其贯彻实施的一般规则、是ETI思想观念的基础 .
道德贸易联盟基本守则
道德贸易联盟(ETI)是英国一个由一些公司、非组织(NGO)和工会社团组成的联盟、致力于共同确定和促在《劳工实践守则》实施中的良好做法、包括对守则条文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和独核查 . 其企业成员包括:Desmonds &Sons Ltd.、Dewhirst Group、LambertHowarth Global、Levi Strauss &Co.、马莎百货、Pentland Group lpc 和Tesco等 .
道德贸易联盟(ETI)制定了一项《劳工实践守则》、即“基本守则”、它反映了在劳工实践方面相关的标准 . 成员企业都承诺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实施ETI 基本守则 .
道德贸易联盟基本守则
1. 自由选择职业
1.1 不可雇用受强迫劳工、奴隶或非自愿的囚犯劳工 .
1.2 不可要求劳工付“押金”或将证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 . 雇员给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、可自由离职 .
2. 遵重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
2.1 雇员有权按自己的意愿、参加或组织工会、并进行集体谈判 . 同时、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.
2.2 雇主须对工会的活动和会内之组织活动、采取开放态度 .
2.3 劳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视、并可在工作地点执行代表的职务 .
2.4 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法例限制、雇主须提供方便、协助发展相辅相成的渠道、而非采阻挠态度 .
3. 工作环境卫生
3.1 雇主须提供、卫生的工作环境、并注意相关行业的工业知识及危险 . 雇主须采取足够的措施、以合理可行的方法、尽量减少在工作地点的潜在危险、以避雇员因执行勤务、在相关情况下或在执行勤务期间发生意外、引致健康受损 .
3.2 雇主须定期提供有关健康与的培训、并将资料存盘 . 此等培训应为新聘劳工或调任新职的劳工重新举办 .
3.3 雇主须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备和饮用水 . 如有需要、亦须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 .
3.4 若雇主为雇员提供住宿、住宿环境须清洁、并符合雇员的基本需要 .
3.5 遵循守则的公司须委任一主管为代表、负责劳工的健康.
4. 不可雇用童工
4.1 不可招聘童工 .
4.2 公司须制定参与及协助制定政策和计划、为被发现当上童工的儿童、提供过渡的服务、使其接受良好教育、直至长大成人 . “儿童”及“童工”两词之定义参附件 . 不应聘用儿童和18 岁以下的少年在夜间或有危险的环境下工作 .
4.3 不可聘用十八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、在夜间或危险场所工作 .
4.4 上述政策及程序、须与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文1致 .
5. 基本生活工资
5.1 每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及福利、至少须达到当地的法定标准或业内的参考标准、并以较高者为主 . 在何情况下、雇员工资除应足以维持基本需求外、也应在此之上有所剩余、以供零用 .
5.2 雇员在入职前应获发书面通知、清楚说明有关工资的聘用条件、并在每次发薪时、收到有关支薪期内工资的书面说明 .
5.3 严禁以扣减工资作为纪律惩处、也不可在没有当地法律依据且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、扣减工资 . 纪律惩处的办法、皆应记录存盘 .
6. 工作时间不可过长
6.1 工时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及业内参考标准、并以保障较大者为准 .
6.2 在任合情况下、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过48小时、并雇员平均每7个连续工作天、须至少享有1天休假 . 加班工作须属自愿性质、每周不可过12小时、也不可视为常规安排 . 同时、应以较高额度之加班费做补偿 .
7. 不可歧视雇员
7.1 雇员不可因种族、阶级、国籍、宗教、年龄、残障、、婚姻状态、取向、工会会籍或倾向等因素、而在聘用、赔偿、培训、晋升、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视 .
8. 正常劳资关系
8.1 在情况下、雇员的工作须以当地法律或惯例认可的劳资关系为基础 .
8.2 不可利用供劳力合约、分包合约、家庭代工方式、或透过一些无意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劳资关系的学徒训练计划、或利用过期使用定期劳资合约, 来逃避雇主在劳工法或社会福利法规定下、因正常劳资关系而须向雇员负担的责任 .
9. 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对待雇员
9.1 严禁雇员受到威胁、扰、或其它形式的扰及言语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吓等不好的行为 .
本守则内的条文所列、为低标准、而非高要求、公司不应以此为限、而拒绝超越标准 . 应用本守则的公司亦须遵守当地及其它适用的法律、若法律与本基本守则内的条文皆对同一事项做出规定、则须以保障较大者为准 .
附录:有关的标准
社会将制定劳工标准的职责赋予给劳工组织(ILO)、而该组织的建立正是为此目的 . ILO 涉及雇主和工人代表以及方面的三方结构、以及该组织在劳工领域所有相关事宜上的专长、使得ILO 成为劳工标准的和合法的来源 .
ILO 的标准在公约和建议中规定、公约具有法的效力、对批准了这些公约的国均具有约束力、而建议则为提供了多的指导 .
这些公约及其所附建议包括:
;#183;劳工组织公约29及105条;建议书35条(强迫劳动)禁止使用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(例如、惩罚威胁下完成和/或非自愿完成的工作或服务)
;#183;劳工组织公约87 条(结社自由)赋予工人和雇主建立和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社团、起草其章程和规则以及选举其代表的自由 .
;#183;劳工组织公约98 条(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)保护工人、防其受到在工作方面的反工会歧视行为的侵害 . 它要求促雇主或雇主社团与工人社团之间的自愿谈判、以达成集体协议 .
;#183;劳工组织公约100 及 111 条;建议书 90 及 111 条(男女劳工、同工同酬、就业及职业歧视)
;#183;要求促平等机会和待遇、消工作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.
;#183;劳工组织公约138 条;建议书146 条(低年龄) . 要求废除童工、不断提允许工作的低年龄、直到与少年身体和心智的相适应的水平 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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